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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理解与适用问题

更新于:2016-01-09|阅读 717|来源:HR资讯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理解与适用问题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较为关注,作者就该问题解析如下。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签订这种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无法预计到该项工作结束的具体时间,因此在实践中该项目的开工之日,就为合同开始之时,此项目的结束之日,就是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完成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情形

 

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可知,该种劳动合同的使用有很大的局限性,不是可以任意使用的,只有在任务明确或者季节性强、临时性的情况下,才适用于签署这种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在不适合签署这种劳动的时候签署了这种劳动合同,一旦损害到劳动者的权益,企业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四、签订两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影响

 

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2款第3项规定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项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任何规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二次以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一次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将可能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无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任何规定,但在实践中不建议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刻意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毕竟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随时都有可能出现补充规定。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该条款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