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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更新于:2016-02-15|阅读 727|来源:网络

强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的义务的协议。实际用工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做了强制性规定,该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

 

但是实践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普遍存在,从而引发大量劳动纠纷,这就必然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而准确确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是正确审理这类纠纷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当前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很大的分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因此有必要加以探讨和澄清。

 

一般仲裁时效与特殊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之前,《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法律规定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旨在促使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使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秩序及时得到恢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保护。但是,六十日的时限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导致一些劳动者投诉无门,从而激化社会矛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重新作了规定,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至一年。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该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是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时效期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前者即一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后者则是特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两种不同意见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当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还是特殊仲裁时效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当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为现行法律仅对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规定了特殊时效,其他劳动争议都应当适用一般时效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虽带有“工资”二字,但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关于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当适用关于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都可以提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该条规定明确了除支付工资产生的劳动争议之外,因支付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产生的争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笔者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是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解释,而《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已被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修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从法律的效力等级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属于司法解释,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也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应当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而不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特殊仲裁时效仅针对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在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谋生和维持家庭生活来源的基本手段,劳动报酬能否按时、足额发放事关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保障问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虽然带有“工资”二字,但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报酬意义上的“工资”,而是用人单位未履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而应当承担的一项法律责任,其性质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只是在计算数额时以劳动者工资为基数,为劳动者工资的两倍,故而得名“二倍工资”,实际上并不是劳动报酬意义上的“工资”,因此不能适用法律关于拖欠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规定,而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